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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6電(記者 塗銘)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6日上午對“微博大V”禹晉永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禹晉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52.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晉永以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名義與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政府簽訂《梁山凱愛國際高科技工業園區投資開發經營合同書》,根據合同約定,縣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1500畝,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計劃總投資人民幣10億元。同年5月,禹晉永在沒有落實資金來源、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情況下,虛構梁山凱愛工業園項目招投標的事實,以北京凱愛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發佈招標公告,並以購買標書款和投標保證金為由收取北京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52.2萬元。
  因對招標主體和招標程序產生懷疑,中科軟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晉永返還上述款項,禹晉永則以中科軟股份公司中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簽署正式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告知中科軟股份公司投標保證金已被依法沒收。2004年9月,中科軟股份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7月13日,禹晉永在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中宇修理廠被抓獲歸案,現贓款未退賠。  (原標題:被認定犯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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